信息来源:省直中心 发布时间 2017-12-22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文件
吉省直公字〔2017〕41号
关于严肃查处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更好的保证资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防止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相关文件精神,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将对涉及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单位和职工加大处罚力度,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信用约束,对发生骗提行为的单位和职工建立“黑名单”,将处理结果通报职工和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在中心官网进行信息公开。
二、对涉及骗提行为的单位和职工,限制其一定期限提取和贷款资格。
三、对于职工以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被识破而中止提取业务的,要求职工签署《不准提取通知书》,冻结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年,并通报职工所在单位。
四、对于在业务复核、检查、内部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骗提情况,查清事实后通报骗提职工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追回骗提资金。期间暂停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冻结骗提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5年。
五、对于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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